异彩实录 | 中国传统家族治理问题学术讨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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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外号外!
《西部法苑》编辑部本学期第一次学术讨论交流会正式上线啦!
2020年7月17日19时30分,西北政法大学《西部法苑》编辑部迎来了本学期第一次学术讨论会。
2020年是不平静的一年,在学术界它同样不平凡。今年是瞿同祖与费孝通两位先生110周年诞辰,同时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颁布70周年。基于此,我们本次学术讨论会的主题是:中华传统家族治理问题。
《西部法苑》编辑2019级实习编务们在学讨负责人王惠正学长的带领下将社会与法律相连,回溯法制史,以法律视角共探传统家族治理,品味其中深意。
壹 小试牛刀
Q:关于“皇权不下县”的概念各位小编有什么认识或看法?
A1:
皇权不下县,我最早是在苏力教授的《大国宪制》中看到的。对于一个古代国家来说,中国土地面积过于庞大,人口过多,古代集权政府想要跟近代国家一样,把国家权利渗透进地域社会,这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所以在乡级别的管理多半是靠乡绅、士族以及家族族长的管理为主 国家的管理一般很难在乡村中发挥作用,这就是我所了解的皇权不下县。
A2:
我对这个概念的了解最初来自于纪录片《朱熹》,里面讲到在古代中国,国家治理的权利最多只延伸到县一级,而再往下级,更多的是依靠乡村自治。在这种情况之下,宗族内部治理在守卫一方和平中便扮演了重要的角色,这也体现了宗族的一个权威性。
学长点拨
“皇权不下县”概念最初由费孝通先生提出,同时他还提出了一个很重要的概念:双轨政治,其上的轨是皇权和文官集团组成的政治,其下是通过乡绅及其宗族进行地方自治。
“皇权不下县”就是这种模式的体现,秦晖教授对这个现象用了二十五个字完美概括:“国权不下县,县下惟宗族,宗族皆自治,自治靠伦理,伦理造乡绅。”
贰 学讨进行时
关键词1:伦理
Q1:
儒家的“礼”在中国传统家族治理中起到了什么作用?
A1:
首先我们来看“礼”指什么。“礼者所以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也”;“进退有度,尊卑有分,谓之礼”这些对于“礼”的描述,回答了儒家的“礼”偏重于身份上的区别。春秋战国礼崩乐坏,战乱频繁民不聊生其根本是因为贱用贵礼,卑用尊礼,僭越谬乱。而家作为社会最基本的单位,强调秩序才能维护家内部稳定,并促使社会和谐,国家繁荣。这便是齐家治国的道理。因此,“礼”的文化渗透在家族治理之中。
其次,看“礼”在家族治理中的运用。强调尊卑便不可离开对于身份的认同,不论是瞿同祖先生从权利分配角度分析家族治理,亦或是滋贺秀三从同居共财的角度,都认识到了身份的重要性。在家族之中,父权至上,父祖是统治的首脑,他掌握着家族的所有人口以及权利。不论是经济权、子女婚姻权、法律权、惩戒权、祭祀权都受其支配。权利、财产的掌握巩固父祖的统治地位并使其成为家族治理的不二人选。“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也体现出礼的概念在家族治理中确定身份的作用。
最后,在家族中形成的最主要的尊卑关系无非是父子、夫妻、长幼。而“礼”使得家族成员之间明白尊卑之距、长幼之序、男女之别,从而节制人欲,杜绝争乱,通过小家治理的角度出发最终达到维持伦常以及社会秩序的和谐局面。
Q2:
中国古代社会中父亲作为家长拥有很大的权利,为什么这一权利没有被滥用,反而出现更多的是“父慈子孝”的场面?
父慈子孝
VS
父严子孝
A1:
第一是外界的限制。尽管家长享有极大的权利,但在中国古代社会,家法始终是低于国法的,家长在家庭中居于最高地位,但在国法前,尊长和卑幼是相对平等的,这一潜在的威慑使得家长在行使权利时往往会进行自我约束。
第二是礼法教化的作用。自西汉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后,儒家便成为社会的主流思想,其所倡导的尊卑分明,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思想经历长久的发展,已成为社会的普遍共识。
第三是人伦亲情的天性。尽管家长在各方面都享有极大的权利,但在做家长的同时,他也有着父亲这一基本的身份。家法与国法的双重限制下,事前的警示已然十分充足,在子孙并无触犯的情况下,维持父慈子孝既是人之天性,也符合传统社会的追求。
A2:
我对这个问题中提出的事实作出质疑。通过查阅资料,我发现“父慈子孝”这个成语出自《礼记·礼运》:“何谓人义?父慈,子孝,兄良,弟悌,夫义,妇听,长惠,幼顺,君仁,臣忠。”这句话中“父”所指的是“父母”,意思是,父母对子女慈爱,子女对父母孝顺。我认为这句话所倡导的思想与家族法无关,它只是提出了一种对于和谐家庭关系的构想。此外,在中国古代社会中,更多存在的是父严子孝的场面,父亲更多是一种“严父”的形象存在,与“慈母”相对应。正是由于家长权过大,在一定程度上阻断了家庭中的亲情,才构成了这种局面。
因此,我认为这个问题的第二问本身是不成立的。
关键词2:家族法、国家法
Q1:
家族法是如何形成的?与国法的关系如何?
A1:
形成:家族形成之后,就需要一套治理内部家族成员的规范,所以产生了家训,家法,族规,家诫,本质是为了调整家族内部的各种血缘关系,维系家族内部秩序而制定的一系列道德规范。由于其具有管理家族的时效性和实用性而得到国家官方的认可,上升到法的地位,成为具有强制力的行为规范,也就具有了法律的特性。
关系:古代中国家国一体的政治和组织制度,决定了家国一体的司法制度,即家族法是国法的一部分,因而形成一套家族法—地方司法—国家中央司法的完整体系。这一角度下,其一,家族司法是中国传统国家和社会最基层的司法审级。其二,家族司法为国家司法的延伸和重要补充。
另一个角度来说,正式与非正式的关系,家族法是在基层社会实施的忠孝良法。国法对家族法即给与支持,也适当限制,以控制家族发展的事态,将统治权力真正掌握在中央集权手中。
A2:
我主要谈谈家族法和国法的矛盾。尽管家族法与国家法在很大程度上存在一致性,但二者毕竟属于不同的法律存在方式,其利益共同体之间难免会有存在冲突和矛盾,具体而言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点是家族法存在的对象比较有限,并且具有随意性,使家族法很难在于广阔的领域真正发挥效力,而只能在其既定的小范围内发挥作用,这就不同于国家法。
第二点是家族法有野蛮不合理,甚至践踏人权的一些规则,它给人们带来了伤害和痛苦是违背正当原则的。例如家族法让家长和族长置于最高地位,并且赋予其生杀,财产,婚姻继承等等权利,可以说是拥有家族中的一切特权。家族意志过分专断和不可抗衡,导致许多悲剧性结果的发生。
第三点是家族法的作用范围扩大以及其效力得不到较好的规制,直接导致了家族与国家抗衡,家族势力过分强大将有害于国家权力所具有的威慑力。家族法在整合利益的过程中主要关注家族个体利益的所在,使得在某些情况之下,人们对家族法的内心认同甚至超过了国家法,国家法的权威无疑受到了家族法的挑战,这是两者最初最突出的矛盾。
Q2:
宗族权威、国法权威三者之间的关系如何,在古代家族治理的机制中传达出怎样的价值导向?对现代法律构建有何借鉴意义?
A1:
关系有两个:第一,国法权威在宗族权威之上。两种权威本质具有一致性,都是为了维护管理范围内秩序的稳定,宗族权威设计的范围是某一家族,而国家权威的范围是整个国家,从宏观层面来看国法权威在宗族权威之上。第二,两者相辅相成,国法权威维护了宗族权威,而宗族权威也为国法权威的稳定奠定了基础。国家统治者认可宗族内部的治理,在国家的法律条文中也有不少对宗族权威的维护,例如家长所拥有的送惩权、卑幼殴杀尊长会受到惩罚等。而宗族权威的发挥作用的过程中,宗族内成员需要服从家长决定,小家内秩序得到维护,进而对社会秩序产生积极影响。同时,国家作为“大家”,国家权威本身的不可侵犯性和宗族权威的类似,让宗族成员学会尊重宗法权威时尊重国家权威。
借鉴意义:正面意义来看,在维护家族与个人利益的同时也要考虑公共利益,国家权威是具有正当性的,避免只维护私人利益的情况,就像我国宪法中就有提到公共利益的维护。消极意义来看,现代法律应当合理去除宗族权威下的不合理规定,例如家长的生杀权。韦伯的权威理论中提到了传统型权威,这种权威存在于封建社会,权威来源于人们的习惯与传统。并非所有习惯都是合理的,法律应当去其糟粕。
A2:
现代已经没有了制度上的宗族权威,但是这两者的存在的关系,反应出了一种各司其职的分工方式,能够更好的解决基层社会问题。比如矛盾不上交的枫桥经验,我们可以适用乡贤在村落中的声望来更好的协调村民之间的矛盾,发挥基层群众自身的能动性和对当地情况的了解,做到基层问题自主解决。并且明确国家应当在什么时候或者以多大的程度干预家庭内部矛盾的解决。
学讨瞬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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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3:当代价值
Q1:
中国传统家族治理在不同阶段呈现出不同的状态,其内部原因和外部影响因素何在?家族治理在新中国是怎样的形式?
A1:
内部原因:首先,与家族的状态有关。家族分裂之后,家庭内部秩序发生改变,相应的家长的经济权,宗教权,法律权发生更迭,从而影响家族治理的特点。其次,与家长的品德有关。父权思想下,家长对家族治理负有至上的权利,其权威甚至为社会、法律所认可。家长品德良好,治家有方。则家族治理可达到“百世更迭,而后代繁盛,为后人所称赞”。家长不作为甚至乱作为,使得家族治理在当时呈现败坏的颓势,且家族治理最重要的目标为承继后世,也难以达到。
外部原因:首先是国家法律的认可。如族长是否有生杀予夺权。如前所述,在不同时期有不同体现,某些阶段承认族长的生杀权,对族长的处置进行事实追认。(前提为族人犯罪事实的确违反法律的规定,应当受到处罚。)可见国家法律限制和约束家族治理的内部机制。其次是儒家思想的发展。宋儒“存天理,灭人欲”的思想,对人性提出了更严苛的考验。如对女子的贞洁更为看重,而在这一阶段家族治理中提倡女子守节甚至将女子守节列入族规。
家族治理在新中国呈现的新形式:第一,家族的影响力降低,家族治理更多体现为以家族和睦为目的的节日聚集性活动。家族组织较松散,族人之间的联系多为日常生活小事的互帮互助。第二,男女平等的家族治理趋势。女子可以入宗族,享有祭祀。第三,尊卑长幼的秩序不再严苛,主体平等的法律思想深入到家族治理的各个方面。
A2:
我补充的一个小点是家族治理在民法中的体现。我认为《民法典》中蕴含着家族治理在当代的体现。具体来说,《民法典》新增规定,第1043条: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这是民法典首次将家风写入法典,体现的应当是立法者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下,对古代家族治理中精华部分的保留和提倡,以及对自古以来的家庭道德伦理的重视。
Q2:
家族理念如何体现在法律视野层面?如何看待家族法与现代法律共同构建的长效互动机制?
A1:
家族理念体现在法律层面更多的是有关道德伦理方面的内容。家族法能与现代法律形成长效互动也在于此。现代法律权威并非决定于国家强制力,它也要求有合理的道德价值,但又要与过去道德义务上升为法律义务相区别。
同时,由于中国长期以来家族观念很强,贸然摒弃反而会让法律实施的成本和阻力更大。
最后一点是家事诉讼是一直存在的,但目前我国已经没有像古代一样独立设置家事诉讼程序,但民事诉讼模式是不能完全覆盖出现的问题的。因为民事诉讼强调自治原则,但是家事诉讼并不都适合自治原则解决。因此,家族法的一些内容仍然有与现代法律互动价值。
A2:
家族理念讲究尊卑等级,讲究孝亲敬长。过去的法律就有根据尊卑等级进行不同的规定。而现在法律中就有规定成年子女赡养父母的义务,并且民法中也提到了不违背公序良俗,公序良俗就有家族观念。
长效互动机制持续的关键在于与时俱进的发展。我们知道法律是会随着社会情况的变化而修订更改的,例如知识产权法体系的构建与智能时代下法律的更改。家族内部的规定也需要与时俱进,随着人口的迁移、经济模式的发展,传统的家长权有一个没落的趋势,这时候家族规定是需要改进的。在现代社会中我们不会像过去制定家庭书面规定,但家族法一直无形中影响着家庭内部秩序的维护。最终达成的效果是家族法与现代法相互影响。
叁 学术研究方法论
随着讨论会进入尾声,王惠正学长和位小编分享了在写作文献综述时对于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脉络的归纳方法,如何区分原始文献与二手文献的方法,并推荐了不同种类书目优秀的出版社,以帮助各位小编在今后的学术研究上能够更加高质量的寻找到合适的文献及书目。
肆 小结
本次学术讨论会是各位实习编务们加入以来的第一次学术讨论会,学长与大家共同探讨,并对一些知识点进行了详细的补充,而小编们也在会上展示了自己的风采。
相信通过这次学术讨论会,大家都能对学术研究有一个正确和深入的认识。一期一会,《西部法苑》编辑部学术讨论会,期待与你们再次相遇!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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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昕源
责编:肖渝